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南投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選字第2號請求選舉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送達予上訴人之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5月6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即99年5月16日,適該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即同年月17日),迄上訴人於99年6月23日提起上訴時,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前揭規定意旨,其上訴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庭第二庭審判長 徐奇川
法官李蓓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