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憲任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