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6號原告 孫偉銪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黃綺雯 律師被告 林彥宏
(現於高雄九曲堂郵政91068附14號信箱法定代理人 林賢文
劉秋霞 被告林賢文
劉秋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當事人雙方調解不成,對於賠償金額各持己見,無法達成共識,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奕帆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