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90號聲請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非訟代理人 許正瑄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徐嘉煌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嘉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8之1號)於97年6月4日死亡,惟其繼承人均已拋棄其繼承權,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之另一利害關係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237號裁定選任 楊雪貞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於99年1月
4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37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