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子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 林美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4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20,656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