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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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紀子 相對人即債務人明德傑堡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練維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949元及如附表表1所示之違約金,暨每日按日息千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905元及如附表表2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7,716元及如附表表3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7,716元及如附表表4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