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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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90號原告 楊安琪 被告 陳茂元
林涵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99號(即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89號)被告陳茂元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陳茂元、林涵鈞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茂元涉嫌與幫助詐欺原告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原告對被告陳茂元及其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人頭帳戶提供者即被告林涵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原告關於該等被告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