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2601號聲請人 吳睿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競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380,000元?或為65,000元?(本票票面金額為380,000元,惟聲明事項所載金額卻為65,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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