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原告AE000-A111354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