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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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2479號聲請人 施承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AYOSAJESSICAMANDI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兩紙本票之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二、票面金額39,000元之本票,並未約定利率10%,請更正請求利率為6%。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