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7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尚哲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 賴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所示「一0三年度存字第三○六號」、「捌萬伍仟元」,應分別更正為「一00年度存字第八二號」、「壹拾貳萬肆仟零肆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