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46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未保存登記鐵皮屋之價額,致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
上揭建物價額,以為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之13條規定計算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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