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212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勇全

張恩綺

被告 李銘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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