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25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1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經原告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起訴狀及繕本,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