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36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俞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善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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