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杰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之案件,經本院以一○三年度簡字第一四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附表編號二至十六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號、二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月、一年八月、一年四月、一年四月、一年四月、一年四月、一年四月、一年四月、二年八月、二年八月、二年八月、一年四月、一年四月、一年四月、一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附表編號十七之案件,經本院以一○六年度訴緝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上揭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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