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人就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請人 何逸玫勝群汽車零件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陳報勝群汽車零件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勝群汽車零件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撤銷登記,因最近才知悉需清算以終止公司業務,聲請人為董事長,因其餘董事均已過世,爰由聲請人聲報就任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其為勝群汽車零件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除陳報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外,並未檢附任何與清算程序相關之文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7月13日及同年8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限期補正,聲請人亦分別於106年7月17日及同年8月17日收受本院補正通知,惟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補正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二紙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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