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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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77號聲請人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得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相對人蘇得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