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曾惠慈 被告 卓鳳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329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附帶刑事「訴訟」應指刑事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從而,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被害人固得於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前,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旦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後,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而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卓鳳珠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簡字第132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拘役55日、55日,應執行拘役100日,並得易科罰金,當事人迄今並未提起上訴,原告遲於101年7月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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