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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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5號聲請人 楊蕎瑋 上列聲請人楊蕎瑋因與相對人 蕭玉絲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蕎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利昌拉鏈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洪聖欽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蕭玉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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