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11月28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7 年11月28日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1段88號3樓
乙○○ 住同上
被 告 丁○○ 住台北縣○○鄉○○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11月28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7 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