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6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曉雯
         黃孟婕
  被   告 甲○LIM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652號返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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