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曉雯
黃孟婕
被 告 甲○LIM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652號返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