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溫金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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