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余晏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應計付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零貳拾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