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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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09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送達代收人 駱毅 被上訴人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23萬836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2萬8368元。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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