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雍上列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一0三年度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手機防塵塞肆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保管字第二六三四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智雍所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三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手機防塵塞四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保管字第二六三四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王智雍所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三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於一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期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三0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仿冒HE
LLOKITTY商標圖樣手機防塵塞四個,為被告所有,欲供販售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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