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2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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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2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證人 楊芳舜 、林俋志、 莊政威詹鎧嘉余德義 於警詢時之證述及估價單1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侵占財物之價值,所肇損害,暨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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