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明江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債務人楊明江經核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落海失蹤,依民法第10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規定財產管理人為其配偶 余清云 ,又因余清云為大陸地區人民,依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2月28日移署資字第1100137904號函,其最近一次入出境日期為西元2021年1月14日出境,故本件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