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許○○(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被告 楊美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陳報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2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偉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附件: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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