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冠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冠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劉冠緯因詐欺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附表受刑人劉冠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7月21日、│105年7月12日、│105年7月9日至105年7│││105年7月21日│105年7月15日│月23日、│││││105年7月15日至105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343、8676、9371號│第8343、8676、9371號│第8343、8676、937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448號│106年度簡字第1448號│106年度簡字第14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448號│106年度簡字第1448號│106年度簡字第1448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2日│106年10月2日│106年10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211號│第6211號│第6211號││├──────────┴──────────┴──────────┤││編號1至3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4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54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101號││││├──────────┤││││本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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