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93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榮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黃榮昌清償借款,惟
被告黃榮昌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5年8月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黃榮昌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
亡,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原
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