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9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宏華選任辯護人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鄭鈺潔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39號),就起訴書所示除附表一編號1、13、15、附表二編號
6、附表三編號2、4、5以外之起訴事實,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除附表一編號1、13、15、附表二編號6、附表三編號2、4、5以外之起訴事實)。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瑞、潘○婷、徐○珊、張○華、張○芳、莊○萱、洪○芳、林○妤、蔡○萍、洪○倢、王○慧、歐陽○雲、張○娟、陳○妤、陳○帆、許○雯、陳○嫺、張○婷、李○璇、陳○瑛、廖○怡、黃○絲、陳○瑩(以上告訴人年籍資料均詳卷)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瑞、潘○婷、徐○珊、張○華、張○芳、莊○萱、洪○芳、林○妤、蔡○萍、洪○倢、王○慧、歐陽○雲、張○娟、陳○妤、陳○帆、許○雯、陳○嫺、張○婷、李○璇、陳○瑛、廖○怡、黃○絲、陳○瑩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就上開告訴人之撤回告訴,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239號被告梁宏華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邱靖芳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宏華原係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簡稱北醫)之外科主治醫師,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8日上午,在北醫健檢中心,利用為附表一所示之16人施做乳房超音波檢查之機會,在乳房超音波檢查室內,開啟所預先放置好錄影位置之錄影音筆,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屬身體隱私部位如附表一所示16人(姓名詳卷)之乳房及與之非公開對話內容;又於同日夜間,在北醫乳房外科門診室內,利用為如附表二所示之8人看診檢查乳房時,以上開同一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二所示8人(姓名詳卷)之乳房及與之非公開對話內容;復於翌(9)日下午,在北醫乳房外科門診室內,利用為如附表三所示之6人看診檢查乳房時,以上開同一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三所示6人(姓名詳卷)之乳房及與之非公開對話內容。
二、案經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宏華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告訴人指訴明確並證述屬實,亦經證人即北醫護理長 陳錦珠 及及護士 楊淇雯 2人證述無誤,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使用錄影音筆所竊錄內容之複製影音光碟6張及竊錄內容之擷圖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先後30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被告上開犯行間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檢察官陳弘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宛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一:
┌──────┬──────┬──────┬──────┐│1.林o欣│2.林o瑞│3.潘o婷│4.徐o珊│├──────┼──────┼──────┼──────┤│5.張o華│6.張o芳│7.莊o萱│8.洪o芳│├──────┼──────┼──────┼──────┤│9.林o妤│10.蔡o萍│11.洪o倢│12.王o慧│├──────┼──────┼──────┼──────┤│13.張o婷│14.歐陽o雲│15.萬o珮│16.張o娟│└──────┴──────┴──────┴──────┘附表二:
┌──────┬──────┬──────┬──────┐│1.陳o妤│2.陳o帆│3.許o雯│4.陳o嫺│├──────┼──────┼──────┼──────┤│5.張o婷│6.湯o恬│7.李o璇│8.陳o瑛│└──────┴──────┴──────┴──────┘附表三:
┌──────┬──────┬──────┬──────┐│1.廖o怡│2.廖o恬│3.黃o絲│4.劉o欣│├──────┼──────┼──────┼──────┤│5.朱o君│6.陳o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