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莊訓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婉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