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合夥財產之分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92號上訴人 賀姿華 被上訴人 陳猛
陳秋鳳 陳俊豪 陳威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292號合夥財產之分析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