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楊義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2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04348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文
陳思翰 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之「 米津玄師 2019巡演台北站門票」壹張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楊義堂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2月15日15時3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購買米津玄師
2019臺北站演唱會門票1張,而轉售8,500元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
㈢偵辦刑案照片1張,照片中警員已交付現金與被移送人,並
收取被移送人轉售之門票1張
㈣扣案之米津玄師2019巡演門票1張及照片。
三、扣案之米津玄師2019巡演門票1張係被移送人所有,為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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