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林玄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勞保補償
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733元,應徵
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