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4號原告 謝吉祿 即吉利玻璃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之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