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銨選任辯護人張錦昌律師
吳澄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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