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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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 黃耀星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8,04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