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侵占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名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侵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柒佰參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