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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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柒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