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仕穎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仕穎與告訴人 蔡昕穎 互不認識。被告羅仕穎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某時許,以網路登入臉書暱稱「羅仕穎」頁面,於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臉書粉絲專頁「Jolin'sFansClub&依林520」分享「看 蔡依林 被直播主友攻擊「手燈全壞」鐵粉忍一天委屈發文(含蔡昕穎之照片)」新聞報導下方留言「帶兔耳裝可愛看起來智商真的好低」等語辱罵告訴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分別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
三、被告被訴前揭行為,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10年12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110年12月23日送達本院,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可以證明,故依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宜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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