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1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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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1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關於前科部分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4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4月15日以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5年間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5年度易字第1666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96年7月2日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31號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犯竊盜(共二罪)、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5年度易字第2382號、95年度易字第2620號、96年度易字第
17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拘役30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拘役30日,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6年7月5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1208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同日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85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3月又15日、拘役15日;上開兩案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於97年8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理由欄補充:「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馨嬋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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