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簡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簡再字第13號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毀棄損壞案件,對於民國97年7月9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告訴人乙○○係於民國97年9月8日收受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判決後,認上開判決係違法而為被告甲○○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而本件聲請係聲請人即告訴人乙○○逕向本院為之,非由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再審,其聲請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依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