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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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8號上訴人乙○○
甲○○丙○○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4,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茲因上訴人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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