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告 吳學信 即美翔國際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游國治為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 邱正雄 ,嗣於民國
105年7月25日變更為游國治,有原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游國治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