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62號
原   告  鐘源益
被   告  王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8,6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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