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3號
原告 楊燈雄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
複代理人 鞠金蕾 律師
楊仲謀 (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嘉生 (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銀花 (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麗珠 (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義昌 (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楊義鴻 (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楊義富 (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楊淑珍 (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楊淑惠 (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楊義圖 (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義和 (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義贊 (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子儀 (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林 楊玉美
指定送達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楊鎮維
林政諭
楊 王淑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再行具狀變更聲明,故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8月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