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桂樟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82號、114年度偵字第6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微型砲臺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桂樟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檢署以114年度偵字第6522號不起訴處分,又依職權送請再議,經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1981號駁回再議確定。又查扣被告如聲請書所載之微型砲臺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46008276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準此,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