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債權人育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諾琪寵物有限公司李承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李承翰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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